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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信息

      佛山市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佛人社[2018]211号

      时间:2018-09-24    来源: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补贴、经费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博士博士后(以下简称‘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是指新进入我市公务员系统或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且社会保险关系在我市的博士和博士后,其中新进入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对未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但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新来我市成功创办企业的博士、博士后,个人实缴出资额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规划布局,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佛山为主要纳税地,视同全职新引进。

      “进站博士后”,是指经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行研究的人员。

      “新建博士后载体”,是指经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立并开展相应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条  全职新引进博士每人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全职新引进博士后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对国(境)外全职新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均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全职新引进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30万元科研经费。

      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18万元生活补贴;配偶待业的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生活补贴按年度发放。

      新进站博士后项目开题后一次性发给建站单位20万元科研经费。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首名博士后进站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建站补贴。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通过登陆佛山人才网申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所有申请资料。

      (二)初审。区属单位由各区人才工作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市直单位(含高校)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公示。审核结果在佛山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核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六)资金发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划拨至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第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安家补贴:

      1.安家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博士后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5.社会保障卡;

      6.市外调动(引进)或毕业生就业报到凭证;

      7.国(境)外博士博士后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8.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视同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安家补贴:

      1.安家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证明材料;

      4.出资证明;

      5.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博士后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6.国(境)外博士博士后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全职新引进博士后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4.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博士后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5.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视同全职新引进博士后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申请表;

      2.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3.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博士后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进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国(境)外博士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5.开题报告;

      6.联合培养协议;

      7.建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六)进站博士后配偶待业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3.开题报告;

      4.联合培养协议;

      5.博士后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待业证明;

      6.建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七)新进站博士后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3.开题报告;

      4.联合培养协议;

      5.建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八)新建博士后载体建站补贴:

      1.建站补贴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建站文件;

      3.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4.建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佛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进行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七条  续领补贴资格复核。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视同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和进站博士后博士后待业配偶领取生活补贴或安家补贴一年后续领须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所需材料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复核材料。如续领补贴前更换工作单位,需重新提交首次申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相关扶持资金,多领待遇的追回相关扶持资金:

      (一)享受期限到期的;

      (二)离开我市到外地工作的;

      (三)企业注销的;

      (四)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骗取相关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71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及进站博士后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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